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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信息简报2018年第3期
点击数:次;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6 10:39:11
  

 

 

2018年第3 期(总第31期)

景德镇陶瓷大学

高等教育研究所编                         2018116

政策文件

1. 工程教育认证办法

2.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管理办法

3. 工程教育认证新增认证专业(专业类)管理规定

4. 工程教育认证专家管理办法

5. 工程教育认证标准

6. 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

7. 专业认证试点工作流程

8. 常见问答

高教信息

1. 三级认证标准建设研讨会在京召开

专家视点

1. 以专业认证为抓手推动“双一流”建设

2. 从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反思,我们应该坚持和强化什么? 

 

政策文件

                           工程教育认证办法

20175月修订稿)

 

为规范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制定本办法。

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是经教育部授权的在中国开展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唯一合法组织。

开展工程教育认证的目标是:构建中国工程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推进中国工程教育改革,进一步提高工程教育质量;建立与工程师制度相衔接的工程教育认证体系,促进工程教育与企业界的联系,增强工程教育人才培养对产业发展的适应性;促进中国工程教育的国际互认,提升国际竞争力。

本办法规定开展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组织体系、认证标准、认证程序、监督与仲裁工作,以及认证工作相关的回避、保密和其它纪律要求。

1.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组织体系

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工作是在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以下简称认证协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的。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是由热心中国工程教育的有关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的会员制社会团体组织。

认证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认证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等。以上各机构的相互关系见附件1,各机构与认证工作有关的职责分别如下: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协会章程、表决通过会员入会与除名、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选举和罢免协会监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等。

理事会:领导、组织工程教育认证工作;构建工程教育认证体系;通过工程教育认证办法、认证标准等;确定学术委员会、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等。

监事会:监督理事会、下设机构及成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秘书处及其成员工作情况;监督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确保诚信、公正;受理学校关于认证结论或认证过程的申诉,调查并做出最终裁决;接受社会各界对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投诉,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包括受理认证申请、组织开展现场考查、组织开展认证结论审议等;指导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开展工作;制定并实施认证工作计划,协调认证工作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协助学术委员会制订、修订工程教育认证有关文件,组织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负责工程教育认证的信息服务与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开展认证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认证培训;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秘书处同时为监事会、学术委员会、结论审议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所在专业领域的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制订、修订相应专业的专业补充标准和本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工作文件,交学术委员会审定;推荐本专业领域的认证专家人选;组织本专业类认证专家的日常培训;委派现场考查专家组开展现场考查工作;组织撰写工程教育认证的有关报告、资料、结论建议等,报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受理事会的委托处理有关事宜。

学术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对认证工作提供咨询;制订和修订认证办法、标准等认证工作文件,报理事会通过;对工程教育认证提供学术支持;认定专家资格;指导和组织学术活动等。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审议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做出的认证报告和认证结论建议,报理事会通过。

2.认证标准

认证标准是判断专业是否达到认证要求的依据,同时也是专业撰写自评报告的依据。

2.1 认证标准的内容

认证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两部分构成。通用标准规定了专业在学生、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持续改进、课程体系、师资队伍和支持条件7个方面的要求;专业补充标准规定相应专业领域在上述一个或多个方面的特殊要求和补充。

2.2 制定与修订

认证标准由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报理事会通过后发布。其中专业补充标准由相应专业领域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制定或修订,报学术委员会审定。

3.认证程序

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6个阶段:申请和受理、学校自评与提交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审阅、现场考查、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认证状态保持。

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2,各环节参考时间节点见附件3

3.1  申请和受理

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在学校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开展。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的工科本科专业,属于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的认证专业领域,并已有三届毕业生的,可以申请认证。申请认证由专业所在学校向秘书处提交申请书。申请书按照《工程教育认证学校工作指南》的要求撰写。

秘书处收到申请书后,会同相关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对认证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申请学校是否具备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根据认证工作的年度安排和专业布局,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必要时可要求申请学校对有关问题做出答复,或提供有关材料。

根据审核情况,可做出以下两种结论,并做相应处理:

1)受理申请,通知申请学校开展自评;

2)不受理申请,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学校可在达到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后重新提出申请。

已受理认证申请的专业所在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核定的标准交纳认证费用,交费后进入认证工作流程。

3.2  自评与提交自评报告

自评是学校组织接受认证专业依照《工程教育认证标准》对专业的办学情况和教学质量进行自我检查,学校应在自评的基础上撰写自评报告。

自评的方法、自评报告的撰写要求参见《工程教育认证学校工作指南》。

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秘书处提交自评报告。

3.3  自评报告的审阅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对接受认证专业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重点审查申请认证的专业是否达到《工程教育认证标准》的要求。

根据审阅情况,可做出以下三种结论之一,并做相应处理:

1)通过审查,通知接受认证专业进入现场考查阶段及考查时间;

2)补充修改自评报告,向接受认证专业说明补充修改要求。经补充修改达到要求的可按(1)处理,否则按(3)处理;

3)不通过审查,向接受认证专业说明理由,本次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校须在达到《工程教育认证标准》要求后重新申请认证。

3.4  现场考查

3.4.1  现场考查的基本要求

现场考查是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委派的现场考查专家组到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开展的实地考查活动。现场考查以《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为依据,主要目的是核实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了解自评报告中未能反映的有关情况。

现场考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且不宜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应在入校考查前两周通知学校。

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成员应熟知《工程教育认证标准》,进入学校前至少4周收到自评报告,并认真审阅。考查期间专家组按照《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工作指南》开展工作。

现场考查专家组的组建规定以及现场考查方式参见《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工作指南》。

3.4.2  现场考查的程序

1)专家组预备会议。进校后专家组召开内部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考查计划和具体的考查步骤,并进行分工。

2)见面会。专家组向学校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介绍考查目的、要求和详细计划,并与学校及相关单位交换意见。

3)实地考查。考查内容包括考查实验条件、图书资料等在内的教学硬件设施;检查近期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告、作业,以及学生完成的其他作品;观摩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课外活动;参观其他能反映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现场和实物。

4)访谈。专家组根据需要会晤包括在校学生和毕业生、教师、学校领导、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院(系)行政、学术、教学负责人等,必要时还需会晤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

5)意见反馈。专家组成员向学校反馈考查意见与建议。

3.4.3  现场考查报告

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查报告,是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对申请认证的专业做出认证结论建议和形成认证报告的重要依据,需包括下列内容:

1)专业基本情况。

2)对自评报告的审阅意见及问题核实情况。

3)逐项说明专业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达成度,重点说明现场考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以及需要关注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的事项。

专家组在现场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相应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提交现场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3.5  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

3.5.1  征询意见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将现场考查报告送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征询意见。学校应在收到现场考查报告后核实其中所提及的问题,并于15日内按要求向相应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则视同没有异议。

学校可将现场考查报告在校内传阅,但在做出正式的认证结论前,不得对外公开。

3.5.2  审议

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接受认证专业的自评报告、专家组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回复意见。

3.5.3  提出认证结论建议

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认证结论建议。全体委员2/3以上(含)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则通过认证结论建议。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讨论认证结论建议和投票的情况应予保密。

工程教育认证结论建议应为以下三种之一:

1)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达到标准要求,无标准相关的任何问题;

2)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有条件):达到标准要求,但有问题或需关注事项,不足以保持6年有效期,需要在第三年提交改进情况报告,根据问题改进情况决定“继续保持有效期”或“中止有效期”;

3)不通过认证:存在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足项。

3.5.4  提交工程教育认证报告和相关材料

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根据审议结果,撰写认证报告,须写明认证结论建议和投票结果,连同自评报告、现场考查报告和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的回复意见等材料,一并提交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

3.5.5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认证结论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提交的认证结论建议和认证报告进行审议。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如对提交结论有异议,可要求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在限定时间内对认证结论建议重新进行审议,也可直接对结论建议做出调整。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认证结论建议时,按照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审议,有重要分歧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全体委员2/3以上(含)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认证结论建议方为有效。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认证结论建议时,可根据需要要求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列席会议,接受质询。

3.5.6  批准与发布认证结论

理事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对认证结论建议和认证报告的审议情况,并投票表决认证结论建议。理事会全体会议须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

理事会全体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批准认证结论。全体理事2/3以上(含)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理事人数的2/3以上(含),认证结论方为有效。

如理事会未批准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的认证结论建议,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需按原程序重新审议。重新审议后,再次向理事会提交新的认证结论建议。如果理事会再次投票后仍未批准认证结论,则由理事会直做出认证结论。

理事会批准的认证报告及认证结论应在15日内分送相关学校,如果学校对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向监事会提出申诉,由监事会做出最终裁决。

理事会批准的认证结论或监事会做出的裁决由认证协会负责发布。

3.5.7  认证结论

认证结论分为三种:

1)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达到标准要求,无标准相关的任何问题;

2)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有条件):达到标准要求,但有问题或需关注事项,不足以保持6年有效期,需要在第三年提交改进情况报告,根据问题改进情况决定“继续保持有效期”或是“中止有效期”;

3)不通过认证:存在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足项。

结论为“不通过认证”的专业,一年后允许重新申请认证。

3.6  认证状态的保持与改进

通过认证的专业所在学校应认真研究认证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进。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的,学校应在有效期内持续改进工作,并在第三年提交持续改进情况报告,认证协会备案,持续改进情况报告将作为再次认证的重要参考。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有条件)”的,学校应根据认证报告所提问题,逐条进行改进,并在第三年年底前提交持续改进情况报告。认证协会将组织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对持续改进情况报告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给出以下三种意见:(1)“继续保持有效期”(已经改进,或是未完全改进但能够在6年内保持有效期);(2)“中止认证有效期”(未完全改进,难以继续保持6年有效期);(3)“需要进校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决定“继续保持有效期”或是“中止认证有效期”)。对“中止认证有效期”的专业,认证协会将动态调整通过认证专业名单。

如学校未按时提交改进报告,秘书处将通知其限期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则终止其认证有效期。

通过认证的专业在有效期内如果对课程体系做重大调整,或师资、办学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向秘书处申请对调整或变化的部分进行重新认证。重新认证通过者,可继续保持原认证结论至有效期届满;否则,终止原认证的有效期。重新认证工作参照原认证程序进行,但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认证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机抽取部分专业在认证有效期内开展回访工作,检查学校认证状态保持及持续改进情况。回访工作参照原认证程序进行,但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通过认证的专业如果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须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一年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4.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监督与仲裁

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监事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4.1  公开

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相关的正式文件、通过认证的专业名单和认证结论要予以公开。

4.2  监督

监事会对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实施监督。监事会委员通过随机观察认证工作的某些环节,抽查现场考查专家组专家的资格,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监事会对年度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抽查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对认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

对违反相关规定各级各类认证机构成员或认证专家,监事会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事会商请理事会同意,撤销其资格;如果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情形,监事会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各级各类认证机构和现场考查专家组及其成员、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要主动配合监事会的工作,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4.3  申诉与仲裁

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如果对认证结论异议,可在收到认证结论后30日内向监事会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认证结论。

学校的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陈述理由,并提供能够支持申诉理由的各种材料。

监事会应在收到学校申诉的60日内提出维持或变更原认证结论的意见。监事会提出的意见为最终裁决,对申诉学校和理事会都具有约束力。最终裁决结论由认证协会发布。

4.4  社会举报

社会单位或个人对接受认证专业的材料有异议,或认为各级各类认证机构和现场考查专家组及其成员的行为不妥,可向监事会举报。单位举报要盖公章,个人举报要署实名,否则不予受理。监事会必须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

监事会根据举报情况对被举报个人或单位进行调查,被涉及的个人或单位有义务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监事会对举报的问题查实后,根据问题的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并公示。

5.回避、保密与其它纪律要求

5.1  回避

认证协会各级各类机构成员中与某一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有重要关系的,在开展该专业的认证有关活动时,应进行合理的回避。认证专家与某一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有重要关系的,不得担任现场考查专家,也不得以各种身份参与现场考查活动。认证协会各级各类机构成员、现场考查专家组成员和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应自觉提出需要回避的人员及原因。

5.2  保密

认证协会各级各类机构成员、现场考查专家组成员在开展认证工作时,应保守认证工作有关的秘密,不泄漏考查内部讨论的情况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接受认证专业及所在学校提交的的资料,除非得到正式授权,不得公开公布。

5.3  其它纪律要求

认证协会各级各类机构、现场考查专家组应严格遵守认证工作各项相关规定,公正、客观地开展各项工作。在开展某一专业的认证工作时,不得接受学校的拜访,不私自到学校进行指导、讲学和访问,不利用认证工作谋取私利,不参加任何与认证工作无关的活动,不与学校发生任何经济关系,不从事任何其它影响决策及有违认证公正性的活动。

接受认证专业及所在学校必须保证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真实可靠,必须保证教学文件的原始性与真实性,不虚构、不编造。接待工作要坚持从简,不搞形式主义,不得安排隆重的接站、送站及校内欢迎仪式和相关活动;不得安排与认证工作无关的考察或联谊活动;不得安排宴请。在接受认证期间,学校不得拜访专家组成员、邀请专家组成员到学校访问、讲学,不私自邀请专家辅导认证工作。学校不得向现场考查专家赠送礼品和礼金,或变相发放补贴,不得与认证专家发生任何经济往来。不从事任何其它有违认证公正性的活动。

6.附则

6.1  本办法只规定工程教育认证范畴内的有关权力和义务,对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事宜不在本办法调整范围之内。

6.2  对本办法条款(不含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监督与仲裁)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需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认证协会批准后执行。

6.3  本办法中监事会相关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需经监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认证协会批准后执行。

6.4  本文件的解释权归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教育认证组织体系建设和管理,保证工程教育认证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章程》和《工程教育认证办法》,结合认证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在各专业领域设立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

   第一章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三条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是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以下简称认证协会)按相应专业领域设立的工程教育认证分支机构,其成员由工程教育界和企业界专家以及来自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联合会)等单位和机构的人员组成。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在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领导下,接受认证协会秘书处的指导,承担日常业务工作。

第四条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1人,副主任13人,秘书长1人,以及其他成员若干人,一般应不超过15人,组成人员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合理的结构,其中来自工程教育界的成员占二分之一左右,来自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5年,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换届选举时原则上应改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认证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业务工作按《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章程》和《工程教育认证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主要职责包括:

1.制订、修改相应专业的专业补充标准和本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工作文件,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由认证协会发布;

2.推荐本领域认证专家,参加认证协会秘书处统一组织的资格培训(含理论培训和现场考查见习)后,经认证协会学术委员会认定合格后进入专家库;

3.组织本领域认证专家的日常培训工作;

4.按照认证协会的统一要求,制定本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并报认证协会备案;

5.根据认证协会的要求,审核学校提交的工程教育认证申请书,提出是否受理申请的意见;

6.根据认证协会秘书处统一安排,指导已受理认证申请的专业开展自评和撰写自评报告;

7.拟定现场考查专家组名单,由认证协会统一派出,完成工程教育认证的现场考查工作;如有必要,认证协会秘书处可对专家组名单进行适当调整;

8.审核被认证专业的自评报告、现场考查专家组提交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反馈意见,并做出认证结论建议,形成认证报告;

9.承担已通过认证专业的认证状态保持工作的监督、审查等相关工作;

10.完成认证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经费来源:

    1.认证协会秘书处的拨款;

    2.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资助。

第二章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设立与管理

第八条   在某一类专业领域设立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应达到以下条件和要求:    

    1.在该专业领域开展认证工作能得到国家有关部门、专业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的支持;

    3.拟担任专业类认证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在该专业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有精力和热情投入认证工作;

4.有专门的与该专业领域相适应的具体单位及其相应的业务机构愿意作为拟设立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的挂靠单位,承担日常工作;

5.拥有一支数量比较稳定的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认证专家队伍;

6.具备稳定的日常办公场所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中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的要求如下:

    1.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应当有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可以是政府部门、具有一定影响力和权威性的专业学会或行业协会(联合会)、高校等单位和机构;优先选择在建立相应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方面开展了一定工作的专业学会或行业协会(联合会),或者具有较强行业背景的有关高校;

    2.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应确定其具体的业务部门或机构负责相应工作,应具备相应的条件承担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包括委派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设备以及经费支持等;

    3.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应当由挂靠单位、专业类认证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别委派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名(由挂靠单位委派),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人员构成应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

    4.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设立秘书长1人,主持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要求是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在某一类专业领域设立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应首先设立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筹),并经过至少两年筹备期。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筹),要向认证协会秘书处提交以下资料:

    1.组建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筹)的书面申请,包括拟认证的专业领域、机构及人员组成满足本办法各项要求的有关说明;

    2.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筹)组建方案(包括:人员组成及分工、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筹)秘书处人员组成、初选专家名单、办公地点及条件、经费来源等);

    3.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筹)秘书处拟挂靠单位有关愿意承担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证明文件;以及该挂靠单位及其相应的业务机构简介及有关能力说明;

4.得到挂靠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本专业领域内有关部门、单位和机构支持的相应证明材料,包括支持或承诺参与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开展的认证工作、支持挂靠单位承担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的证明文件;

5.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筹)必要的工作制度和文件。

    如有其他可以进一步说明符合本办法第二章以及第三章第八条和第九条所规定条件和要求的材料,可以同时提供。

第十二条         认证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相关资料后,会同认证协会学术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挂靠单位进行考察,包括征求挂靠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审核和考察结束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请认证协会理事会审议,审议同意后由认证协会批准成立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筹)。

第十三条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筹)应在两年筹备期内按照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各项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试运行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筹)及其秘书处,完善有关工作机制;

    2.第一年筹备期内制订专业类补充标准和有关工作文件;建立并培训一支足够数量和要求的专家队伍;

    3.第二年筹备期内至少在两所学校的相关专业开展认证试点工作;

    4.筹备期结束时根据筹备情况对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人员组成、专业类补充标准及工作制度和文件、秘书处挂靠单位、专家队伍组成等进行适当调整;

    5.筹备期结束后提交筹备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成立专业类认证委员会,要向认证协会秘书处提交以下资料:

    1.正式成立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书面申请,包括拟认证的专业领域、机构及人员组成满足本办法各项要求的有关说明,并附筹备工作报告;

    2.根据筹备情况调整后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组建方案(包括:人员组成及分工、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人员组成、专家队伍组成、办公地点及条件、经费来源等);

3.根据筹备情况修改完善的专业类补充标准;

4.根据筹备情况修改完善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工作制度和文件。

第十五条         认证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相关资料后,结合前期筹备工作情况,会同认证协会学术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请认证协会理事会审议,审议同意后由认证协会批准正式成立专业类认证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应根据认证协会的统一要求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适时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本专业类认证委员会认证工作重要事宜;会议情况应当及时通报认证协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应根据认证专业领域的调整进行改组或对委员构成进行适当调整,改组或调整方案报认证协会理事会审议,审议同意后由认证协会批准。理事会也可根据需要对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应依据《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章程》、《工程教育认证办法》和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委员会工作制度。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制定的工作制度应包括以下第十九至二十三条的有关内容,并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规范的补充标准和工作文件修订程序。包括征求相关行业组织或部门意见、征求主要高校意见、委员会集体讨论、报送程序等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规范的认证工作流程,包括以下内容及要求:

1.  认证申请和自评报告的审核程序。包括集体审核的形式、参加审核委员人数要求、做出审核结论的依据、审核意见报送秘书处并通知学校等有关要求;对自评报告的审核,还应包括委员对自评报告的审阅时间要求等;(认证申请审核意见格式见附件1,自评报告审核意见格式见附件2

2.  对首次认证学校的指导工作要求。仅适用于首次参加认证的专业;应由学校自愿向认证协会秘书处申请;认证协会秘书处委托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指派专家到学校进行指导;专家在指导活动结束后应向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提交指导记录,报认证协会秘书处;指导工作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学校承担;指导专家不得再行担任相应专业的现场考查专家,在开展相应专业点有关的结论审核等有关认证工作时应进行必要的回避;指导专家应同时遵守认证工作的各项纪律要求;

3.   现场考查专家遴选程序。包括现场考查专家的遴选依据、本委员会对专家的特殊要求、专家组人员构成和专业背景与接受认证专业的符合度要求、报送程序等;(现场考查专家组和考查时间安排表见附件3

4.   现场考查有关要求。在不违反认证工作总体要求的前提下,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可制定本委员会关于现场考查工作的具体细则;

5.   做出认证结论建议和形成认证报告的规范程序。包括起草要求、审议会议形式、参加审议委员人数要求、形成认证结论建议的程序、报送程序等有关要求;(认证报告格式见附件4

6.   督促已通过认证专业持续改进的有关工作要求。包括开展回访的工作要求、改进报告审核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本领域认证专家管理制度。包括专家推荐、日常培训、管理、考核等有关制度。

第二十二条  会议制度。包括会议形式、出席人数要求、决议形成要求以及会议情况的报告与传达等。

第二十三条  必要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制度。包括认证工作经费使用规定,公文运转及文件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制定的工作制度报认证协会秘书处备案,对于不符合认证工作总体要求的,秘书处有权要求专业类认证委员会进行调整。

第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认证协会监事会和社会单位以及个人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认证协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对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开展的认证工作进行检查,对专业类认证委员会违反有关规定或有明显不当行为,认证协会理事会根据情况可以做出令其改正、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如违反工程教育认证工作有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严重损害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声誉的,认证协会理事会在听取监事会意见的基础上,有权重组或撤销该专业类认证委员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本办法的制订和修改需经认证协会理事会通过,由认证协会批准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程教育认证

             新增认证专业(专业类)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新增认证专业和新增认证专业类(以下简称新增认证专业(专业类))的规范管理,提高认证工作质量,依据《工程教育认证办法》和《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管理办法》,对新增认证专业(专业类)的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1.认证专业(专业类)的界定

开展工程教育认证的专业(专业类)原则上应为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所列的基本专业。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新开展认证的专业,原则上为专业目录中本专业类的专业;开展其他专业类相关专业的认证工作,应与该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协商;如该专业类未建立认证分支机构,应与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协商,并征求相关行业部门的意见。

新增认证专业类,应明确该专业类拟认证的专业覆盖范围。

2.认证分支机构的组建与调整

在某一专业类新开展认证工作,应首先设立相应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筹)。相关要求参见《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管理办法》。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在原定认证专业覆盖范围基础上增加认证专业的,应对原专业类认证委员会进行适当调整,使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具有足够的专业代表性。

3.认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在有关专业(专业类)新开展认证工作,应根据通用标准制定该专业(专业类)较为成熟、完善的专业补充标准,新增专业的补充标准原则上应在本专业类补充标准的统一框架下制定,新增专业类的补充标准应与其它专业类补充标准框架一致。

专业(专业类)补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经过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深入讨论,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以及开设专业的主要高校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专业(专业类)补充标准至少应在两所学校的相关专业试用,并根据试用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完善后报认证协会学术委员会审定,由认证协会理事会批准发布。

4.认证专家

新增专业(专业类)开展认证工作,应有足够数量和水平的相关专业(专业类)的认证专家。

新增专业(专业类)的认证专家应符合《工程教育认证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首次开展认证的专业,专家也可通过参加专业认证理论培训,并参加其它专业的现场考查见习获得认证专家资格。

5.开展认证工作

新增专业(专业类)开展认证工作,至少应在两所学校的相关专业开展认证试点,检验补充标准,锻炼认证专家,提高认证分支机构的工作能力。

新增专业(专业类)经过认证试点后,应及时总结,并根据试点情况调整分支机构人员组成、认证标准、专家队伍构成,同时向认证协会秘书处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由认证协会秘书处会同学术委员会根据试点情况研究决定该专业(专业类)认证工作的后续安排,并报认证协会理事会批准。

本文件的解释权归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

                 工程教育认证专家管理办法

1.认证专家

认证专家是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以下简称认证协会)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为开展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查工作聘用的专门人员,是本专业领域的教育界学术专家、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经过认证协会培训合格,熟练掌握认证标准,熟悉认证工作程序,能够胜任相应专业领域的认证现场考查工作。

2.认证专家的遴选

2.1  遴选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客观,治学严谨,作风正派;

2)熟悉本专业的科学、技术与工程的发展进步,熟悉工程人才培养规律,了解工业界和用人单位对工程技术人才知识、能力与素质的需求;

3)能坚持全程参与考查工作,并能担负起认证专家的职责,认真负责,责任心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鼓励优秀中青年专家积极参与工程教育认证工作;

4)具有较丰富一线教学、教学管理或工程技术实践工作经历,具有满足认证工作需要的专业背景和学术能力,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沟通能力;

5教育界学术专家来自本专业的不同专业方向,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和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历;行业专家应为相关行业的企业在职工程技术人员或新近退休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是来境外的工程教育认证专家;

6)自愿参加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热心工程教育改革与人才培养。

2.2  认证专家的遴选

工程教育认证专家一般由相关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相关高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典型工业企业和技术单位根据遴选条件,向认证协会秘书处推荐。秘书处委托专业类认证委员会进行遴选确定候选资格,推荐参加认证协会秘书处组织的专家资格培训,经培训合格,由认证协会学术委员会认定专家资格进入专家库。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确定专家候选人时,应依据遴选条件,同时考虑今后开展认证工作的需要,保证本委员会专家库专家结构合理。

3.认证专家的培训

认证协会秘书处根据认证工作的需要,分年度安排认证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培训,使专家了解并熟悉认证制度、政策、标准、认证方法及认证要求。资格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理论培训、现场考查见习,以及获得专家资格后的持续培训。

3.1 理论培训

1.研讨《华盛顿协议》成员的组织机构、认证标准及文件、认证程序和认证方法;

2.学习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的工程教育认证组织机构、认证标准及文件、认证程序和认证方法;

3.组织案例分析和模拟认证,加深对工程教育认证理论和方法的理解。

3.2 现场考查见习

经过理论培训的专家,在秘书处的安排下,作为见习专家参加相应专业的现场考查工作,在考查专家组组长的领导下承担一定的工作,通过现场考查见习,掌握工程教育认证的具体方法。

经过工程教育认证制度、标准、方法等理论培训,有现场工作经验,并具有良好的信誉可获得专家资格,进入认证协会专家库。

3.3 持续培训

认证标准或认证程序发生重大调整时,已获得资格的专家应参加认证协会秘书处组织的再次培训;连续五年未接受认证协会统一培训的专家,也应主动参加认证协会组织的再次培训,以保持专家资格。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应组织对本领域认证专家的日常培训活动,保证专家经过足够的认证业务再培训。

4.认证专家的聘任与选用

认证协会按认证专业领域建立认证专家库,经培训合格的专家由认证协会统一颁发资格证书,并将专家相关信息录入专家库。专家库根据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在组建现场考查专家组时,所选用专家均应从相应专家库中选取,未获得资格的人员不得参与现场考查工作。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在选用现场考查专家时,应根据认证专业的情况,选用专业背景、学术能力等方面均适用的专家。认证专家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回避原则。

5.认证专家的考核

认证专家应严格遵守认证工作有关纪律,自觉参加认证培训,公正、客观地开展认证工作。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对本领域专家及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履行职责,或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可建议认证协会从专家库中除名,取消专家资格。认证协会可不定期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考核。

本文件的解释权归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

 

                             工程教育认证标准

201711月修订)

说明

1.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工程教育认证。
2.
本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组成。
3.
申请认证的专业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专业符合本标准要求。
4.
本标准在使用到以下术语时,其基本涵义是:
1)培养目标:培养目标是对该专业毕业生在毕业后5 年左右能够达到的职业和专业成就的总体描述。
2)毕业要求:毕业要求是对学生毕业时应该掌握的知识和能力的具体描述,包括学生通过本专业学习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和素养。
3)评估:指确定、收集和准备各类文件、数据和证据材料的工作,以便对课程教学、学生培养、毕业要求、培养目标等进行评价。有效的评估需要恰当使用直接的、间接的、量化的、非量化的手段,评估过程可以采用合理的抽样方法。
4)评价:评价是对评估过程中所收集到的资料和证据进行解释的过程,评价结果是提出相应改进措施的依据。
5)机制: 指针对特定目的而制定的一套规范的处理流程,包括目的、相关规定、责任人员、方法和流程等,对流程涉及的相关人员的角色和责任有明确的定义。
5.
本标准中所提到的复杂工程问题必须具备下述特征(1),同时具备下述特征(2-7)的部分或全部:
1)必须运用深入的工程原理,经过分析才可能得到解决;
2)涉及多方面的技术、工程和其它因素,并可能相互有一定冲突;
3)需要通过建立合适的抽象模型才能解决,在建模过程中需要体现出创造性;
4)不是仅靠常用方法就可以完全解决的;
5)问题中涉及的因素可能没有完全包含在专业工程实践的标准和规范中;
6)问题相关各方利益不完全一致;
7)具有较高的综合性,包含多个相互关联的子问题。
 
通用标准

1学生
1.1
具有吸引优秀生源的制度和措施。
1.2
具有完善的学生学习指导、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心理辅导等方面的措施并能够很好地执行落实。
1.3
对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跟踪与评估,并通过形成性评价保证学生毕业时达到毕业要求。
1.4
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认定过程,认可转专业、转学学生的原有学分。
2
培养目标
2.1
有公开的、符合学校定位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培养目标。
2.2
定期评价培养目标的合理性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培养目标进行修订,评价与修订过程有行业或企业专家参与。
3
毕业要求
专业必须有明确、公开、可衡量的毕业要求, 毕业要求应能支撑培养目标的达成。专业制定的毕业要求应完全覆盖以下内容:
3.1
工程知识:能够将数学、自然科学、工程基础和专业知识用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
3.2
问题分析:能够应用数学、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的基本原理,识别、表达、并通过文献研究分析复杂工程问题,以获得有效结论。
3.3
设计/开发解决方案:能够设计针对复杂工程问题的解决方案,设计满足特定需求的系统、单元(部件)或工艺流程,并能够在设计环节中体现创新意识,考虑社会、健康、安全、法律、文化以及环境等因素。
3.4
研究:能够基于科学原理并采用科学方法对复杂工程问题进行研究,包括设计实验、分析与解释数据、并通过信息综合得到合理有效的结论。
3.5
使用现代工具:能够针对复杂工程问题,开发、选择与使用恰当的技术、资源、现代工程工具和信息技术工具,包括对复杂工程问题的预测与模拟,并能够理解其局限性。
3.6
工程与社会:能够基于工程相关背景知识进行合理分析,评价专业工程实践和复杂工程问题解决方案对社会、健康、安全、法律以及文化的影响,并理解应承担的责任。
3.7
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能够理解和评价针对复杂工程问题的工程实践对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3.8
职业规范:具有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社会责任感,能够在工程实践中理解并遵守工程职业道德和规范,履行责任。
3.9
个人和团队:能够在多学科背景下的团队中承担个体、团队成员以及负责人的角色。
3.10
沟通:能够就复杂工程问题与业界同行及社会公众进行有效沟通和交流,包括撰写报告和设计文稿、陈述发言、清晰表达或回应指令。并具备一定的国际视野,能够在跨文化背景下进行沟通和交流。
3.11
项目管理:理解并掌握工程管理原理与经济决策方法,并能在多学科环境中应用。
3.12
终身学习:具有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意识,有不断学习和适应发展的能力。
 4  
持续改进
4.1
建立教学过程质量监控机制,各主要教学环节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定期开展课程体系设置和课程质量评价。建立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机制,定期开展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4.2
建立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以及有高等教育系统以外有关各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培养目标的达成情况进行定期分析。
4.3.
能证明评价的结果被用于专业的持续改进。
5  
课程体系
课程设置能支持毕业要求的达成,课程体系设计有企业或行业专家参与。课程体系必须包括:
5.1
与本专业毕业要求相适应的数学与自然科学类课程(至少占总学分的15%)。
5.2
符合本专业毕业要求的工程基础类课程、专业基础类课程与专业类课程(至少占总学分的30%)。工程基础类课程和专业基础类课程能体现数学和自然科学在本专业应用能力培养,专业类课程能体现系统设计和实现能力的培养。
5.3
工程实践与毕业设计(论文)(至少占总学分的20%)。设置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并与企业合作,开展实习、实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要结合本专业的工程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工程意识、协作精神以及综合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和考核有企业或行业专家参与。
5.4
人文社会科学类通识教育课程(至少占总学分的15%),使学生在从事工程设计时能够考虑经济、环境、法律、伦理等各种制约因素。
师资队伍
6.1
教师数量能满足教学需要,结构合理,并有企业或行业专家作为兼职教师。
6.2
教师具有足够的教学能力、专业水平、工程经验、沟通能力、职业发展能力,并且能够开展工程实践问题研究,参与学术交流。教师的工程背景应能满足专业教学的需要。
6.3
教师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本科教学和学生指导中,并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
6.4
教师为学生提供指导、咨询、服务,并对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职业从业教育有足够的指导。
6.5
教师明确他们在教学质量提升过程中的责任,不断改进工作。
7
支持条件
7.1
教室、实验室及设备在数量和功能上满足教学需要。有良好的管理、维护和更新机制,使得学生能够方便地使用。与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和实训基地,在教学过程中为学生提供参与工程实践的平台。
7.2
计算机、网络以及图书资料资源能够满足学生的学习以及教师的日常教学和科研所需。资源管理规范、共享程度高。
7.3
教学经费有保证,总量能满足教学需要。
7.4
学校能够有效地支持教师队伍建设,吸引与稳定合格的教师,并支持教师本身的专业发展,包括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和培养。
7.5
学校能够提供达成毕业要求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包括为学生的实践活动、创新活动提供有效支持。
7.6
学校的教学管理与服务规范,能有效地支持专业毕业要求的达成。

 

 

 

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

 

 

 

 

 

 

 

 

 

 

 

 

 

 

 

 

 

 


专业认证试点工作流程

 


 

不通过

 
 
 

通过

 
 
 

学校不认可

 
 
 

未通过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处理并做出裁决

 
 
 

提出申诉

 
 
 

重审

 
 
 

通过

 
 
 

不通过认证,学校认可

 
 
 

认证状态的保持

 
 
 

认证有效期届满

 
 
 

专家委员会审核

 
文本框: 学校回复意见 文本框: 认证考查专家组到学校现场考查,并提交考查报告  
 

认证分委员会审议相关材料,做出认证结论

 
 
 

通过

 
 
 

不通过

 
 
 

补充修改

 
 
 

学校补充修改

自评报告

 
 
 

认证分委员会审阅自评报告

 
 
 

不受理申请

 
 
 

学校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受理申请

 
 
 

认证分委员会审核申请报告

 
 
 

重新申请认证

 

 

 

常见问答

一、关于培养目标

Q1:如何理解认证标准中培养目标的涵义,如何更好地表述专业的培养目标?

A2015版认证标准中对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涵义分别做了解释,说明了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区别,也对两者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的区分。简单的说,毕业要求说的是出口要求,指学生在毕业时应该具备的知识、能力、素质;而培养目标是学生经过一段时间工程实践之后,预期能够达到的职业和专业成就。毕业要求为培养目标达成提供基础,与学生毕业后一定时间(5年左右)的工程实践经验共同作用,保证培养目标的达成。从人才培养方案设计的角度看,确定培养目标是设计的起点,培养目标决定毕业要求,制定明确的培养目标并清晰表述,对专业的人才培养工作将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按照认证的要求,同时考虑到我国工程教育现状和专业培养方案的表述习惯,培养目标一般应该包括培养定位和职业能力两个方面,即在培养目标表述中应该说明毕业生就业的专业领域、职业特征以及应该具备的职业能力。专业领域和职业特征反映专业人才培养定位;职业能力是对从业者工作能力的概括要求,职业能力与专业的毕业要求具有对应关系。培养目标的制定受到内外部需求以及条件(包括社会和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自身等)的影响,表述一般相对宏观和概括,兼具导向性和标准性,能够指导专业教学工作,同时可以实现宏观的衡量和评价。
    Q2
:如何理解认证标准中对培养目标的合理性评价和达成情况评价?

A:在认证标准培养目标项中,要求定期评价培养目标的合理性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培养目标进行修订,在标准持续改进项中,要求建立……社会评价机制,对培养目标是否达成进行定期评价,前者是对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要求,后者是对培养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价要求。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是修订和完善培养目标的需要,重点关注培养目标与内外部需求的吻合度,包括全球化和工程技术发展趋势,国家和地区发展变化,行业和用人单位发展变化,学校定位和专业教育发展变化,学生和家长的期望等,专业可以面向各个相关利益方开展多种形式的调研(问卷、走访等),并对调研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形成评价结果。根据专业的服务面向和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尤其要加强对相关行业企业的调研,重视用人单位的意见。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是修订培养目标的主要依据。

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是改进和完善专业人才培养过程的需要,是修订和完善专业毕业要求的重要依据。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重点关注培养目标的要求与毕业生实际表现是否吻合,即目标的实现情况。培养目标达成情况最常见的评价方式是对用人单位以及相关各方进行调查,跟踪毕业生的职业发展,了解毕业生就业岗位状况及其适应岗位的情况,通过用人单位对毕业生以及毕业生对自身的评价,得出评价结果。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结果应通过持续改进机制,作用于毕业要求的修订。

在当前情况下,对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和达成情况评价的要求,重点关注机制的建立。通过自评,专业应逐步建立起稳定的机制,根据自身特点,明确评价对象、方式、责任主体、流程、周期和评价重点等,不断提高评价结果的信度和效度。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培养目标反映毕业生毕业后5年左右的专业和职业成就的预期,而学生工作后面临的工作环境千差万别,不确定因素较多,专业在进行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时,应重视整体判断,尽量反映总的发展和变化趋势,避免不确定因素的干扰。

二、关于毕业要求

Q3:如何保证专业的毕业要求覆盖认证标准的12条要求,是否必须和认证标准的12条逐一对应?

A:认证标准毕业要求项是对学生学习产出的一般要求,毕业要求的实质等效是《华盛顿协议》实质等效的核心。我国认证标准的毕业要求是参照《华盛顿协议》相关要求制定的,反映对工程专业毕业生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
专业制定的毕业要求覆盖认证标准,是指在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上不低于认证标准的要求,并不要求专业的毕业要求与认证标准逐条对应,更不要求直接照搬照抄认证标准的内容。只要能够实现对标准的覆盖,专业可以采用与标准相近的表述方式,也可以采用完全不同的表述方式。要保证对认证标准要求的覆盖,首先应做到对认证标准内容的正确理解。一方面,专业应明确认证标准中技术、非技术能力等要求的内涵,实现宽度上的覆盖;另一方面,专业应明确,认证标准中12条毕业要求通过适当的表述,尤其是通过对特定动词的使用,将毕业生应具备的内在知识、能力、素质转变为可观测、可衡量、可评价的行为表现,这些外显的行为表现反映了毕业生具备能力的程度。因此,专业在制定毕业要求时,要注意动词的使用,以保证对标准深度上的覆盖。

考虑到现行的认证标准2015年初正式公布,对认证专业来讲,标准公布之前的培养方案还在执行过程中,认证过程中,不应要求专业对以前的培养方案进行修改。但对专业来讲,应该按照新标准审视原培养方案,分析研究方案中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文字表述以及课程设置是否符合新标准,可以基于分析进行适当的解释说明,重点应说明课程设置对标准要求的支撑情况。以上分析和研究的过程是专业持续改进的重要内容,应反映在自评报告中,并为今后的培养方案修订工作提供借鉴。

Q4:是否必须进行毕业要求指标点分解,分解指标点应把握什么原则,如何判断指标点分解的合理性?

A:毕业要求指标点分解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便于落实到具体的教学环节,二是便于达成评价。围绕这两个目的,专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对毕业要求进行适当分解,形成若干指标点。指标点分解的方式和数量没有统一要求,一般情况下,针对不同的指标项也不尽相同,但是按照易落实、可评价的原则,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指标点应具有逻辑性,能够符合学生能力形成的规律,而不是简单对指标项文字表述的拆分。二是指标点应采用适当的动词引导,将指标点反映的能力要求转变为可观察、可测量的学生行为表现。三是指标点应能反映程度的要求,要符合解决复杂工程问题能力的要求。四是要体现本专业的特点,包括专业领域特征和本专业人才培养的优势和特色。指标点分解的合理性直接反映专业对毕业要求的理解,检验分解合理性最直观的标准是观察分解指标点所对应的课程(教学环节)。一般情况下,一个指标点对应的课程过多,或者一门课程支撑的指标点过多都说明分解欠合理。

三、关于课程体系

 Q5:专业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是否都应承担对毕业要求的支撑作用,是否每一门课程都应该进入课程体系与毕业要求的关系矩阵?

A:一般情况下,专业的课程设置应是支撑毕业要求达成的充分必要条件,即课程设置能够充分支撑毕业要求,同时,每门必修课程都必不可少,都应发挥相应的支撑作用。也就是说,如果课程支撑不充分,将影响毕业要求达成,如果必修课程没有承担支撑任务,说明该课程无需设置为必修。因此,在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的支撑矩阵中,各项毕业要求分解指标点能够有对应的课程支撑,同时,每一门必修课程都应该在矩阵中找到位置。但是,在对毕业要求达成度进行评价时,允许有选择地对相应指标点起强支撑作用的核心课程进行评价,并不要求对所有的支撑课程进行评价,选择的原则是,支撑课程能够说明达成情况。

四、关于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与课程评价

Q6:专业是否必须进行定量化的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

A: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是指专业针对特定毕业要求,基于学生在相关教学环节行为表现的考核结果,综合评价和判断全体学生的毕业要求达成情况。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结果是专业持续改进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评价工作本身是专业自评工作的重要内容。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方法多种多样,基于学生课程考试成绩定量化的算分法只是多种方法中的一种。从2014年下半年以来,参加认证的专业普遍采用算分法进行评价,这对大家短时间内理解开展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的意义,掌握基本的评价方法具有积极意义,但随着评价工作深入开展,专业应对于算分法的利弊有更加深刻的把握,应积极研究,针对自身特点和不同的指标项,采用适应性更强,更加多样的评价方法。应该明确,课程评价是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的基础,如果课程评价只依靠学生考试成绩,而且不能证明考试成绩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通过算分法进行的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没有说服力,这种做法不值得鼓励。
Q7
:为什么说课程评价是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的基础,课程评价的重点是什么?

A:毕业要求通过指标点分解落实到课程,当课程设置与毕业要求建立合理的对应关系后,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决定了相应毕业要求的达成情况。课程评价就是判断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为课程改进提供依据,同时为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提供基础材料。课程评价应包括对课程目标的分析,对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考核方式的分析,以及学生课程考试成绩与课程目标达成期望值的对比分析等。非常关键的是,课程内容能够支撑相应指标点要求;课程教学方式支持能力培养要求;课程考试深度与广度与评分标准(特别是及格标准)能够反映目标要求。所以,仅仅依据学生考试成绩进行评价是不充分的,尤其是当考试内容的合理性没有经过证明的前提下,考试成绩无法作为课程目标达成的评价依据。当前,课程评价的关键是合理性评价,重点应关注课程考核内容与方法合理性评价。课程考核的合理性主要体现考核方式和内容是否能够围绕课程目标,针对课程目标的特点,选择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同时还应关注评分标准的确立。

Q8: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与课程评价的关系是什么?

A: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与课程评价的目的、对象、方法均不同,课程评价是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的基础,两者的具体关系见下表:

评价名称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

课程评价

内涵

跟踪某届学生的学习轨迹对毕业要求进行达成度评价,反映学生毕业要求达成的总体情况

从课程的视角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价,反映课程目标实现情况;为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提供基础

评价对象

认证期内的某届获学士学位毕业生

修读该课程的全体学生

评价目的

发现学生能力短板,改进培养方案

发现教学短板,改进课程教学

评价周期

一般2-4

一般1-2

评价方法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五、其他问题

Q9:当前做好认证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是什么?

 A:当前情况下,要保证认证工作取得实效,专业应重点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第一,专业应真正推动建立基于学生学习结果的持续改进机制。首先,应建立起评价——反馈——改进的工作闭环,要有稳定的制度保障工作运转,评价的结果要及时反馈,反馈意见要在工作改进中发挥作用;其次,评价要从评教评学转变,要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教学督导评教制度,不仅关注教师,要明确教师教只是保证学生学习结果的一个因素,要从保证学生学习结果的角度审视教师的教学工作、教学资源配置和专业为学生提供指导服务情况。

第二,专业要明确对课程的要求,落实任课教师的责任。课程是保证毕业要求达成的最后一公里,如果一线教师不行动,没有按照认证的要求改进课程目标、内容、方法和考核,认证工作的目标将无法实现。专业必须采取措施,调动全体教师积极性,明确OBE理念对课程教学的要求,以完善课程大纲为抓手,督促任课教师,围绕对应的毕业要求指标点,明确课程目标,优化课程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完善考核方式,定期进行课程评价,从根本上保证认证理念的落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以上“政策文件”均来自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网站)

高教信息

三级认证标准建设研讨会在京召开

 201872,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和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在北京组织召开三级认证标准建设研讨会。教育部评估中心主任、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常务理事范唯、教育部高教司理工处处长吴爱华、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结论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志义、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顾佩华及有关高校主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长、相关专家等40余人出席了会议。会议由范唯主持。

会上,吴爱华传达了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吴爱华指出本科教育工作会议旨在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等教育系列讲话精神,要求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造就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吴爱华还介绍了新工科建设的背景、进展和最新要求,强调要以新时代高教40条为指引加快建设新工科,以新工科建设引领高等教育工程类专业改革创新发展,提升我国工程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会议还邀请了教育部师范认证专家委员会委员宋冬生教授和中国农业大学谭豫之教授分别就师范类专业三级认证标准研制和农科类专业三级认证标准研制的情况做了报告。两位专家分别从不同专业领域,对三级认证标准方案制定的相关经验进行了梳理和说明,并针对各级标准的定位、衔接等典型和共性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之后教育部评估中心认证处处长张勇介绍了评估中心关于工程教育三级认证方案研制的初步设想。

几位专家发言之后,参会专家围绕秘书处前期收集整理的资料,结合自身的体会,就三级认证标准制定工作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研讨,大家强化了对三级认证标准方案制定的必要性和认证中共性问题的认识,理清了后续工作的思路,形成了共识。

范唯对会议进行了总结。她明确三级认证已经写入“高教40条”,将作为教育部大力推进一流专业建设的重要抓手,评估中心将三级认证方案研制工作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努力推动三级认证体系构建。范唯还对三级认证体系建设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认证不是万能钥匙,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认证工作要遵循人才培养规律,针对产业需求,聚焦当前工程教育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关键问题,在三级认证方案研制中有所突破;二是要引导专业建立正确的认证观,认证不是目的,是推动专业建设和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手段,要通过改进认证方法,拉长建设周期等方式,强化专业质量保障的主体责任;三是要强化认证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通过三级认证体系的构建,提高认证组织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培养更多的具有职业操守和专业水平的专家队伍,推动认证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

 最后会议确定了三级认证体系建设的具体任务和分工。

来源: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网 201879

专家视点

以专业认证为抓手推动“双一流”建设

当前,我国已启动高校双一流建设战略,在新形势新使命下,专业认证能充分发挥积极作用,促使高校建立起基于学习成果的人才培养体系,构建持续改进的质量保障机制,不断提升专业竞争力和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中国加入《华盛顿协议》意味着专业认证具备国际实质等效性,能促进高校专业按国际先进理念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加快高校与国际接轨,最终建成世界一流大学。

 专业认证的三大基本理念

 专业认证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教育质量保障制度。我国于2013年被接纳为《华盛顿协议》预备成员,于2016年成为《华盛顿协议》第18个正式成员。专业认证具有以产出为导向、以学生为中心和持续改进三大基本理念,反映了当前国际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对于引导和促进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至关重要。

 以学生为中心理念。以学生为中心是专业认证的基础。以学生为中心要求教学设计与教学实施要围绕促进学生达到学习成果来进行,要求教师提供合适的教学环境引导学生进行学习,并通过科学合理的教学评价实时掌握学生的学习成效。其关键在于面向全体学生而不是个别优秀学生,包括对全体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定期评价所有学生的培养效果,覆盖面广泛的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等。

以产出为导向理念。以产出为导向是专业认证的核心,也称为基于学习成果的教育(Outcome-Based Education),目前已成为国际工程教育的主流模式。以产出为导向就是用期望全体学生获得的学习成果,即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反推出所需的培养环节、课程体系、教学模式以及对应的持续改进机制,以保证人才培养体系能够支撑毕业要求和培养目标的达成。

持续改进理念。持续改进是专业认证的保障。只有不断评价和反馈教学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并修正需要改进的教学环节,通过周期性评价形成持续改进的教学闭环反馈系统,才能持续地保持和提高培养质量。

 专业认证推动教学观念的转变

 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传统教学的教学设计围绕课程体系和知识体系展开,教学过程主要是课堂灌输和课程考试,教学评价则以讲透讲烂、容易听懂为佳,即关注教什么、怎么教、教得如何。专业认证的教学设计则围绕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设计对应培养环节,教学过程关注课程要求及其支撑的毕业要求能力的达成,教学评价包括学生学习形成性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性、培养目标合理性等,即关注学什么、怎么学、学得如何,学生的学习动力来自学习成果的不断反馈与成就感。从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中心转变,其实质是人才培养质量观的转变,有助于学校、专业发现并弥补培养体系在培养学生能力上的缺失,真正把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落到实处。

 以知识为导向转变为以产出为导向。首先,传统教学关注的是投入,即关注教学内容、学习过程、花费时间等教学投入,伴随的是知识堆砌、死背课本、题海战术等现象,而专业认证关注的是产出,关注学习产出成果以及如何取得学习成果、如何评估学习成果,同时产出导向理念注重的是能力导向,而不是知识导向。从以知识为导向到以产出为导向转变,使学校教学工作直接聚焦到培养目标的达成上,一切工作以人才培养质量为最终评价标准,重新回归教育本质。

 以终结评估转变为持续改进。传统教学以考试、分数为评估手段,强调学生为最终成绩而学习,导致其教学过程缺乏互动和连续性。专业认证则通过多种方式、周期性评估以持续改进,教学和学习过程强调互动。从终结评估向持续改进转变,学校建立了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质量改进机制,从而能够持续地改进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教学环节,以保障其始终与内、外部需求相符合。

 基于专业认证三大理念的教学显然与传统的内容驱动、重视投入的教育形成了鲜明对比,可以认为是一种教育范式的革新。

 基于专业认证的人才培养实践

 近年来,北京交通大学坚持以专业认证工作为抓手,进行了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改革、建设。学校两个专业于日前接受了国际专家现场考察。基于专业认证对教学观念的转变,在工作实践中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拓宽学生多元化发展道路。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学校自2016年起,除特殊招生外,全面实施以学院为招生单位的大类招生培养方案。学生按照学院大类录取,入校后通过专业介绍和学业指导,在对各学科有较深刻认识的基础上,在学院大类内自主选择专业,优先按照学生志愿分流,给予学生最大范围的选择空间。学校打通相关学科内各专业低年级课程设置,科学重组和有效整合课程资源,按照相通、相近的学科设置公共基础课程和大类公共课程,并加强专业认知教育,保证大类招生培养顺利实施。同时,学校自2015级起开展双学位教育试点,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以跨类别修读另一专业的双学位课程。修满规定学分、满足条件后可获得双学位证书。2015年,共有金融学、会计学、工程管理、法学、英语、传播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7个专业开设了双学位专业,招收416名修读学生。

 基于产出导向全面改造教学。按产出导向理念,学校开展了新一轮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对教学设计进行了全面改造。2015年至2016年,学校全部12个学院52个专业通过多轮调研和论证,确定了符合社会和行业发展需求、契合学校定位和发展目标、满足学生发展和家长期望的培养目标。经细分毕业要求和多级指标支撑点,各专业重新构建了能支持培养目标达成的课程体系、实践环节、学生创新活动等教学环节。各专业教师都清晰了解所教授的课程或环节在实现学生培养目标过程中的地位和要求,在授课中选择相适应的教学模式和方法,以做到有的放矢。学校注重培养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复杂专业问题的能力,一方面设置了专业核心课程,采用小班授课模式,鼓励高水平教授领衔建设和主讲专业核心课程,着重培养学生在本学科专业应用领域里的核心知识和核心能力;另一方面开设综合专题研究课程,以复杂专业问题为主线,覆盖人文、社会、环境、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管理、经济等知识,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建立闭环质量保障机制。学校在专业教学体系中健全了周期性评价环节和有效的持续改进机制,形成了闭环的教学质量保障机制。在课程层面,通过课程教学评价、督导评价、同行评价等形成理论课程达成度、实验实习达成度、综合素质达成度等各类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项目,保证每个具体教学环节实现相应毕业要求;在教学计划层面,通过毕业生调查、导师反馈、辅导员反馈等促进教学计划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在专业层面,通过用人单位调研、校友追踪访问、第三方调查等评估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达成度,并根据反馈意见持续改进相应教学环节。借鉴专业认证,学校还建立了学院教学水平评估的校内自评机制。校内评估共设置了8大项目、26个要素、66个要点,在全校各学院全面开展,通过学院提交自评报告和支撑材料、专家审阅材料和反馈意见、专家开展现场考察等环节,帮助学院持续改进教学。

 参考文献:

 [1]林健.基于工程教育认证的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质量评价探析[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45.

 [2]李茂国,张彦通,张志英.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注册工程师认证制度的基础[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54.

 [3]陈平.专业认证理念推进工科专业建设内涵式发展[J].中国大学教学,20141.

 [4]李志义等.用成果导向理念引导高等工程教育教学改革[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43.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高等教育》杂志20170220  作者:宁滨 北京交通大学校长)

从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反思,我们应该坚持和强化什么?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是工程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新形势下,高校应如何迎接挑战、改革创新,更好地“质保”工程教育。黑龙江工程学院副院长叶树江对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与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进行系统阐述,以下是报告要点+全文。

一、高等教育面临的挑战

高等教育经历了由精英化阶段到大众化阶段最终到达普及化阶段的发展。其中,精英化阶段高等教育不同质量维度相对单一,学术型大学的理念、模式基本完善;在大众化阶段应用型高校的理念、模式基本完善,形成以大学和专门学院为主体的多样化办学机构;普及化阶段出现了多样化的办学理念,形成终身学习体系。

从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反思,我们应该坚持和强化什么?

产业结构的巨大改变导致人才需求结构发生变化,为使人才供给构与需求结构相适应,需依靠教育体系结构进行与产业结构升级相适应的调整。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贯通机制变革以及职业教育向高层次方向发展的变革。

2016530,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提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加快各领域科技创新,掌握全球科技竞争先机。这是我们提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出发点。面对即将全面展开的第四次工业革命,各种颠覆性新技术的产生推动了新产品、新需求、新业态的出现,最终推动调整经济格局和产业形态的改变。

2016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培育壮大新动能,加速发展新经济。高等教育作为人才第一资源、科技第一生产力和创新第一驱动力,三个第一的重要结合点,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指出,高等教育应当坚持创新驱动,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和共享发展。着力促进教育公平,着力优化教育结构,着力开展深化改革,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教育的国际化发展。

二、高等教育内涵建设

高等教育内涵建设包括教育规模发展、教育结构合理调整、教育质量保障以及效益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是高等教育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是一种价值判断和评价。教育质量和水平的高低首先反映在培养对象的质量上,体现在学校提出的培养目标中。

教育结构调整主要从实施专业结构优化和调整知识能力素养结构两方面进行。一方面,通过打造地方急需的应用型专业群,提高专业结构与区域产业发展的符合度。打造特色优势专业,升级传统专业,提升新兴专业,促进学校整体专业结构优化。通过改进人才需要的知识结构、学生所需要的专业思维结构,教师的教学方式方法、教学内容等,实现专业自身内部的结构优化,最终实现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本科教育必须坚守结构化育人的思想。结构性知识、不可缺少的科学试验和专业实践以及必要的社会实践,是接触社会、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必要途径。各高等学校根据自身特色和社会需求,实现本科教育内容的结构化和多样化。同时运用结构化教学方式方法,增加弹性、灵活选择课程、小班教学和课堂讨论、综合练习,对学生进行有方向的引导和理性约束。

教育质量是多维度、多层次的动态概念,具有多重内涵。国际高教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具有使用通用或可比较的国际化评价标准、以“学”为中心的增值性评价视角、以“证据”为基础的可持续的评价方式、以教育改进为目标的评价理念的特征。大学教育质量与评价观经历了由关注投入的传统质量观向强调结果的新质量观的转变。传统质量观关注大学的资源、产出和声望水平,以教师教学和机构办学为中心。新质量观关注教育过程、教育结果,以价值增值为质量评价标准,以学生学习与发展为中心。

三、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与质量保障体系

1990年国家教委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开始,共实施五次高校本科评估。评估方式经历了合格评估(1994-2002年)、优秀评估(1996-2000年)、随机评估(1999-2001年)、水平评估(2003-2008年)到“五位一体”评估(2009年至今)的发展。

专业认证是指由专业性认证机构针对高等教育机构开设的职业性专业教育实施的专门性认证,由专门职业协会会同该专业领域的教育工作者一起进行,为相关人才进入专门职业界从业的预备教育提供质量保证。对美国公众来说,只有经过可靠的认证机构所认证的学校(专业)才是被承认的学校(专业);对学校或专业而言,认证实际上关系到学校的生存条件(有利于吸引学生,吸引投资);对学生而言,如果学校(专业)没有通过适当认证,在获取资助、奖学金、学分或学位被其他通过认证的高校认可、被其他国家接受其学位等社会认可方面均会遇到困难。

工程教育认证是职业工程师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工程技术人员流动的基础。国际通行的工程教育质量保证制度,也是实现工程教育国际互认和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的重要基础。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意义:构建中国工程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促进我国工程教育的改革,提高工程教育的质量;密切工程教育与工业界的联系,提高工程教育人才培养的产业适应性;建立与注册工程师制度相衔接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体系;促进工程教育的国际交流,实现国际互认。

从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反思,我们应该坚持和强化什么?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逻辑是以学生为中心,通过课程体系、师资队伍和支持条件支持毕业要求的达成,最终实现培养目标,并通过各环节的反馈对学生培养过程持续改进。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若干重要特征:

1.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是针对工程教育专业进行的教育的鉴定、评估。

2.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由非营利性的组织实施,由被评估专业所在学校自愿申请参与认证。

3.工程教育认证以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为基本指导思想和出发点。

4.注重学校或专业的多样性和个性化发展。工程教育认证提倡并服务于学校或专业办学目标的多样性。

5.以学生为本,重视对学生学业成就的评价。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核心理念:

1.以学生为中心的认证理念。教育目标围绕学生的培养,教学内容设计聚焦学生能力培养,师资与教育资源满足学生学习效果达成,评价的焦点是对学生效果的评价。

2.成果/产出/结果导向的教学设计。从最终成果(顶峰成果)反向设计以确定所有迈向顶峰成果的教学的适切性。教学的出发点不是教师想教什么,而是要达成高峰成果需要什么。

3.持续改进的质量保障机制。建立常态性评价机制并不断改进。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评价。每个教师在持续改进中均承担责任。持续改进的效果通过学生表现来体现。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三个核心理念符合教育新质量观。其中,以学生为中心的认证理念体现了教育新质量观中重视教育过程的理念,成果/产出/结果导向的教学设计核心理念反映了教育新质量观中关注教育结果,持续改进的质量保障机制的核心理念则对应了新质量观中关注价值增值的理念。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三个理念满足当代工程教育人才培养的新需求,强化了工程技术与人文、社会、法律以及环境等相融合的全人培养。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也是一种以教育新质量观为指导的教育质量保障机制。

产教融合是行业高校办学和培养人才的重要路径,学校与行业应双向推进,形成体系化、制度化、契约化、互动共赢,实现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在遵循高等教育的规律基础上,应推进5个对接:专业设置对接产业结构;课程内容对接职业要求;教学过程对接生产过程;毕业文凭对接职业证书;职业教育对接普通教育。

为实现真正意义的产教融合,高校与企业都应转变观念。高校要主动深入到企业中去,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企业的人才需求状况、用人标准,积极参与、破解企业发展中面临的技术难题,积极为企业开展急需的各种培训。企业应该有战略的思维,借鉴国外跨国公司的项目计划,提前介入到学校。

传统课堂教学存在五个局限,教学局限于教书,教书局限于课程,课程局限于课堂,课堂局限于讲授,讲授局限于教材。教学的本质应当是培养学生会自己学、会思中学、会做中学的能力。知识是基础、能力是根本、思维是关键。教师作为数字时代的移民,在教育信息化发展的过程中,应结合技术发展,顺应社会发展,最终实现人的发展。

只有把课堂还给学生,做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让“考生”变学生,让教师成“导”师,让教材成为参考书,才能实现中国教育的成功改革。

(来源:教育部学校规划发展中心2017817日,本文由黑龙江工程学院副院长叶树江讲座内容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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