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高教信息简报 - 正文
《高教信息简报》2014年第3期
点击数:次;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09/30 09:02:19
  
高教信息
1. 中国大学步入“宪章”时代
2. 国家关于高等学校章程的统一规定和要求
3. 教育部:2016年前完成所有高校章程核准工作
学者论坛
1.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工作仍任重道远
他山之石
1.《武汉大学章程》鼓励教师卖技术成果创收
2.《北京大学章程》学生担任学术委员彰显大学精神


编者按:大学章程是大学联系政府、社会,以及大学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和履行大学职能的基本准则,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大学治理中的具体体现。当下启动大学章程的制定和实施,既是国家的统一意志,也是大学的内在需要,是时代使然,是中国现代大学走向成熟的标志和必然选择。
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取得了实实在在的进展,截至目前,教育部已相继核准通过了三批高校共计 23 所高校的章程,分别是 2013 11 16 日第一批核准通过的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 6 所高校的章程; 2014 5 13 日核准通过的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四川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国矿业大学、西南大学等 9 所高校的章程; 2014 7 21 日第三批核准通过的山东大学、兰州大学、天津大学、东北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武汉大学、重庆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等 8 所高校的章程。
我校大学章程的制定工作自 2012 年开展以来,学校高度重视章程的制定工作,成立了章程制定的组织机构,成立了章程起草委员会,还专门成立了 10 个专题组来负责与此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完善等工作。在大量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我校章程草案于 2012 7 月完成初稿后,已先后召开了 10 个专题组小组负责人、各个分院(或部)院长(或主任)和书记、离退休员工代表、在岗教师代表和学生、研究生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校友代表会议等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并于 2013 1 月和 2014 8 月两次召开学校领导、各个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章程制定研讨工作会,不仅对照章程及其配套制度进行逐词逐句的修改讨论、征求意见建议,还从战略高度上提出了一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景德镇陶瓷学院章程(草案)》。我校章程制定的过程,不仅体现了我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法管理的过程,也是学校内部凝聚人心、形成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高教信息
中国大学步入“宪章”时代
随着第一批高等学校拿到了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标志着我国高校章程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表示,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建设,是教育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深入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作用:落实办学自主权的基础
高等学校章程被视为大学的“宪章”,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启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从中外大学发展的历史与规律看,章程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早在2006年修订的《高等教育法》中,就将章程作为设立大学需提交的基本材料之一。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的深入,结束“无章可循”的历史,成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迫切要求。
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后,大学章程制定开始提速。2011年,教育部出台《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高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以及核准和监督等环节进行全面规范。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等12所高校开始试点章程建设。2013年下半年,教育部对率先完成章程起草的6所高校启动核准程序,经过专家评议、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反复修改,于近日签发。
孙霄兵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促进高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等一系列改革要求。大学章程的制定,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推动高等学校内涵式发展的重要步骤。
孙霄兵将高校章程的作用概括为五个方面:第一,有益于推进依法办学;第二,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形成新的治理结构,维护教师学生的权益,尊重学术权力;第三,有利于理顺学校内外部的权力,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第四,规范办学活动;第五,推进高等学校的管理和改革。
这些作用最终的指向,是“促进办学自主权的落实”。孙霄兵解释说:“办学自主权虽然有法律规定,但在实践当中会遇到比较复杂的情况。要想落实办学自主权,一方面需要教育行政部门简政放权,另一方面也需要学校有一个好的制度基础来实施这个自主权。”
内容:紧扣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高校章程的核心就是要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在已颁布高校的章程是如何体现这一核心的呢?
已颁布的高校的章程,内容、结构并不完全一样,条款从70多条到上百条不等。总体看来,各高校章程从校名、校歌、校址等基本信息,到党政领导、职能部门、教职工和学生等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与上级管理部门、其他社会单位的关系等都做了详细界定。社会高度关注的大学办学自主权、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如何界定等,也都有章可循。
突出学校主体地位,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是各高校章程的共同点之一。各校都旗帜鲜明地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为基本制度予以坚持,并对党委领导、行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以及社会参与的职责和实现形式进行了制度安排。东华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还在章程中专门设置“举办者与学校”一章,明确界定举办者与学校的关系以及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教职工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及其基本权益保障,是各高校章程的重要内容,均分别予以专章论述,回应了师生的合法、合理利益诉求,赋予其发展权、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等实体性权利,明确他们的申辩权、申诉权以及权利救济等程序性权利。东华大学、武汉理工大学等高校将人才培养放在章程的显著位置,突出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
教授治学”是近年来呼声较高的一项改革,也是各高校探索去行政化的重要突破口。此次核定的高校章程中,华中师范大学明确将“教授治学”写入其中,并进一步提高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其他高校也普遍就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进行了界定。东南大学副校长林萍华表示:“章程的制定具有实践性,针对现实问题,比如高校行政权力泛化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通过章程的制定,可以更好地梳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
当前,大学功能日益扩展,与产业行业的联系日益紧密。通过章程的制定,高校与外部的关系也更加明确、规范。武汉理工大学校长张清杰告诉记者,该校由3所行业高校合并而成,但过去3个行业的理事会和高校的联系仅止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这次通过制定章程,学校明确规定理事会“对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提供支撑”的职责,打造学校内外部协同发展的纽带。在章程制定过程中,该校征求了140多家大型骨干企业主要领导的意见。
落实:“照章办事”将成共同准则
以往我们是凭一种朴素的自觉性去想应该怎么做,现在变成了章程怎么规定的,就必须怎么做。”谈到章程可能给大学带来的变化,东华大学校长徐明稚说,“作为校长,今后脑子里一定要有章程这根‘弦’。”
对于已经制定章程的各高校来说,如何保证章程不成为“挂在墙上的一纸空文”,是摆在面前的一个课题。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曹德明说:“今后将花一段时间在全校认真宣传、解读章程,从上到下形成依法治校、按章程办事的共识。”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表示,学校将重点抓好两个环节,一是以章程为指导,进一步清理全校各类规章制度,健全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二是推进这个升级版的规章制度体系的执行和实施,狠抓落实,以此来推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的改革。
徐明稚则对章程的落实充满信心。他说:“高校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相对比较强,一旦有了章程,很多教师会来对照,不可能是一纸空文。”他认为,高校有着继承、创新、引领社会文化的责任,高等院校把依法治校做好,对社会起到应有的引领作用,国家层面的依法治国就可以逐步建设得更好。
孙霄兵指出,除内部监督外,教育部也会按照章程要求来监督高校办学,今后教学评估、学校巡视将以章程为标准展开。 来源:《中国教育报》 2013 11 29 作者 高靓)
国家关于高等学校章程的统一规定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对高等学校章程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对人才培养体制改革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三章 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四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公办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
  加强章程建设。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全面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扩大社会合作。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探索高等学校与行业、企业密切合作共建的模式,推进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资源共享,形成协调合作的有效机制,提高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2012 1 1 日起施行的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1号)对高等学校章程的的内容、制定程序、核准与监督等给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七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二)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
  (三)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四)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五)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
  (六)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七)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八)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
  (九)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十)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教育部颁布
2014 3 1 日起施行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5号)《规程》对高等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明确规定,高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以及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职权。《规程》的出台将切实提高学术组织在高校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相互配合,为在高校内部实现教授治学,形成鼓励教师专注学术、发展学术,构建以学术为中心的评价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教育部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目的在于促使高校进一步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规程》明确,理事会系指国家举办的普通高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高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高校应明确理事会在学校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职能,健全与理事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合作机制,在密切社会联系、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等事项上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同时,理事会应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社会和高校主管部门的监督。
教育部:2016年前完成所有高校章程核准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2014 6 12 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在 2015 12 31 日前完成所有高校章程的核准工作,在章程中客观表述学校的组织特征与定位,并且以章程建设推动高校综合改革。
通知要求,目前尚未报送章程核准稿的“985工程”建设高校,务必在2014年6月15日前,将核准稿报送教育部;尚未报送章程核准稿的“211工程”建设高校,务必在2014年11月30日前,按照管理关系,将核准稿报送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军队系统高校除外)。对于不能按时完成的,学校领导要向教育部说明情况,明确责任。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985工程”高校和“211工程”高校章程的核准工作;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高校章程的核准工作。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要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制订实施规划,依法开展章程核准工作;同时建立指导、督查机制,推动高校加快章程起草工作。要按照核准工作需要,组建本省(区、市)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委员会负责人,加强部门合作,提高委员会评议的权威性。教育部章程核准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执行。各省级教育部门也要明确工作程序,优先核准“211工程”高校章程。各地核准的本科层次高等学校章程,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分批次向教育部备案。
通知还强调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章程核准后的执行机制建设,保障章程在高校管理和办学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高校要在学校主页设置专门栏目、突出位置公布章程并配发解读文章、相关规定等方式积极宣传;对不符合章程、在章程中没有依据的,不适应学校改革发展实践要求的,要及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要指定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出台重大改革发展决策、制度规范,要依法、依章程实施合法性审查。校长要作为章程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要把章程执行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内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专门报告;高校还要建立保障师生及利益相关方依据章程对学校行为提出异议的申诉机制,对申诉请求要及时做出书面答复,涉及对章程文本表述理解歧义的,要及时进行解释。教育行政部门对涉及章程执行异议的申诉或者行政复议请求,要依据章程的表述做具体判断。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14 6 13
学者论坛
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工作仍任重道远
陈立鹏 符琼霖
  大学章程是自我治理的“宪章”
  从公示的高校章程的实际反馈效果看,其评价褒贬不一。笔者认为,我国大学章程建设是一项系统繁杂的工程,不仅需要完善的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作为章程实施的有力保障,还需要现代大学制度及合理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多方监督机制等配套制度作为支撑,从而实现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已公示的大学章程在这一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也为后继者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借此东风,笔者对我国大学章程制定的必要性等现实问题,及如何在当前环境下推进大学章程的制定并实施等,做一些思考与探讨。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都对大学章程进行了明确规定,提出大学要制定章程,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办学。大学章程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大学章程既能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又能确保办学宗旨、大学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重要的问题有章可循,使学校建立在依法依规办校的基础上。它上承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下启学校规章制度,是大学办学的纲领性文件,是大学成为法人组织的必备条件,是政府、社会及大学自身依法治校的重要依据。之所以强调大学章程制定的重要性,从法理上说,它是政府对大学实施影响的产物,是连接大学内外制度的纽带;对于大学自身,则是大学依法自主办学,大学自我治理的“宪章”。
  但我国的现状是,千余高校“无章办学”由来已久。截至2011年,全国仅有26所公办高校制定了章程,而这些章程由于无统一具体标准,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定程序不合法、内容不科学、实施不到位等问题,既不符合国际高等教育的通行惯例,也不符合我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的三大转型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必须要正视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大学中党委、行政、学术、社群系统等的关系,如果没有一部协调各关系主体的“法律”来规范大学治理中不同主体的权利边界,就有可能造成不同主体之间权利的错位、关系的越位或缺位;同时,政府职能的转变也促使我国大学越来越积极寻求发展的自主性和多元化。此时,大学章程便建立起了高校与政府之间的一种“合约化”管理模式。
大学章程应体现不同个性和特色
  从章程的制定程序上来说,完善的制定程序是保证良好的内容得以正确落实的重要基础。但目前我国大学章程制定程序在法律条文中还没有给出明确说明,在制定实践中也尚未达成共识,从而极大影响了章程工作开展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由于章程在制定过程中未广泛征集基层人员意见,校内外各方利益相关者参与不足,且校方对章程的宣传力度不够等原因,导致我国大学章程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也比较低,这也就直接影响了后续章程的实施效果。我们在实地调查中谈到制定章程,一位学校领导说:“我估计,要应付的话几天就能把章程制定出来。”章程的制定应该是一所大学全体成员充分参与、充分磋商、充分酝酿和充分宣传的过程,没有一年半载是无法完成的,更不用说几天时间就能制定出来。章程制定出来后,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精神来保障它的实施。章程建设应注意从讨论、起草、审议、审批、监督等环节上的把控,做到程序上的严格、制度上的规范、设计上的科学。
  从章程的文本建设来看,纵观已公布的高校章程文本内容,呈现出文本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且不同程度存在形式雷同、内容空泛,缺乏可操作性,未彰显大学精神和特点等问题,这也是备受公众诟病的地方所在。比如,说“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大方向既定的情况下,学校党委和校长如何具体分工合作等重要事项,在各自章程的制定中应有所体现。又如对学校经费、资产的规定部分,好几所学校都提到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类似的观点,同样未照顾到本校的具体情况和可行性。
不同高校有其不同的大学使命、办学特色和核心教育理念,现代大学章程应当体现不同大学的个性与特色,也是对大学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实际运行与管理做法、文化传统等基本问题的提炼与升华。当然,目前我国的章程文本建设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对于章程内容反映出的诸多问题还需要相关专家学者对章程文本的进一步研究,借鉴国外大学章程的成熟经验做法并不断丰富深化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理论。同时,也要明确章程制定工作本身不是一项一劳永逸的工作,它要随着实践的检验,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各方意见的反馈而不断丰富完善,才能产生最佳的实践效果,因此一部好的大学章程离不开章程的再修改和再完善。这些事项都必须在大学章程文本中有明确的体现。
  大学章程要有法治精神来保障
  如何让章程建设既适应大学自身发展需要,又能承担起社会、时代赋予的重要使命?这些都是我们需要不断探求的重要课题。概括说来,其推进思路应是多方面的:
  首先,要从思想意识上树立起对大学章程重要性的认识,这不仅包括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作为,加大对章程制定及实施工作的指导推进力度,还要从大学自身提高认识,主动学习,广泛宣传,落实行动,从上至下都要对章程建设充满热情,形成合力。特别是大学的党委书记、校长,在章程建设中要发挥表率作用。
  章程的制定程序要科学规范,包括章程起草小组成员构成的科学,程序的严谨,教育主管部门的有效审核等,要避免当前不同程度存在的起草章程时仅一人或几人“闭门造车”,章程草案制定出来后教育主管部门审核不力的状况。
应加强对章程文本的研究。章程文本应彰显现代大学精神和学校的办学特色,要坚持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避免文本内容的大、空、泛,要寻求章程内容与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衔接。在起草章程时,要始终从大学章程是“大学的基本法”“大学的宪章”的定位,对其内容进行科学设计和安排。最后,从章程制定后的监督体制上,要有大学章程建设的专项监督,校内监督还需注意多元监督主体之间的平衡,尤其不能忽略教职工和学生群体的话语权,要实现校内外监督并举。
(作者:陈立鹏系教育部民族教育发展中心综合研究室负责人、教授;符琼霖系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博士)
他山之石
《武汉大学章程》鼓励教师卖技术成果创收
经教育部核准,《武汉大学章程》于2014年8月14日在教育部官方网站公布。这是教育部第三批核准的8所高校章程之一,同批的还有天津大学、兰州大学等高校。目前为止,教育部已相继核准了23所高校章程。此前,武大在章程征求意见稿中“鼓励教师创收”的相关条款得到保留。
除武大外,这些学校的章程,在办学经费方面大多仅提到“鼓励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经费”,或“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或“鼓励产学研转化”,明文规定“鼓励教师创收”的还没有。
在核准的武大章程中提到:学校鼓励学院(系)、科研机构以及教师申报和获得各类科学研究项目经费,鼓励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途径获取收益,支持办学。这一提法,与武汉市的“黄金十条”(即《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若干意见》)与高校对接的思路,不谋而合。
“其实,向社会筹措经费,主要还是靠教师个人,其他学校只不过没有说得这么具体罢了。”武大发展规划室负责人解释:“提出这点,主要是强调教师要参与社会服务。这是大学的一项基本职能和责任。而且,学校希望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让更多的成果走出象牙塔,转化为社会财富和生产力。”
武大这样做会不会导致教师不务正业?武大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学校对出去创业的教师也会有评判标准,并非好处教师独占、损失学校承担。一些校内教师认为,学校如此鼓励教师创业,其背后正是因为风险大、失败率高,“不会出现老师都去创业、无人教书的事情”。 来源:长江日报年8月20日 记者 李佳 黄莹)2014
《北京大学章程》学生担任学术委员彰显大学精神
近日,北京大学就《北京大学章程》的修订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章程中提到,北大学生不仅有权利进入北大校务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还能够进入学术委员会,参与行使包括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等职权。
虽然在世界范围内,学生进入校级委员会裁决学校大事早已不是什么稀罕事,但是作为国内顶尖高校,首次在校学术委员会中,设置学生委员,将学生纳入学校治理者的队伍中,其意义仍不可小觑。即便如此,当人们高呼政策的开明、开放和先进的时候,需要清楚地认识到,这其实是科学治校的理性回归。
高等学校作为国家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单位,承担着培养人才和进行学术研究职责,区别于一般行政机构的工作目标,不论是教书育人,还是学术探讨,都离不开一个自由、公正的学术管理环境。早在改革开放后,国家就一直在探索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之路,作为对国内高校行政化色彩浓厚所导致的效率低下的改进,之后又接连发文件,逐渐落实了高校党政分开、校长负责制等政策措施,其目的就是逐渐将学术与行政进行剥离,逐步建立现代化的大学制度。
而此次北京大学在章程中拟规定由学生参与学术委员会等机构,正是国内高校对教育体制改革的新的探索,它赋予学生参与学校级别的管理层,并裁决学校层面的事务的权利,无疑有助于实现科学治校,能进一步接近大学办学的内涵。
其一,作为一个人才培养机构,学生从来是其行动目标的主体,无论是课堂教学还是科学研究,都离不开培育人才这一首要责任。因此,作为教与学的重要主体,学生在学校管理的各项事务中发表自己的声音,发挥自己的作用,是大学把握“以学生为中心”开展教学活动的第一层保障。
其二,诸如校务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之类的组织,其产生就是为了能够实现民主自治和科学决策,从而保证高校行政权力让位于学术权力,因此,引入一定比例学生的参与,能够扩大委员们的来源,提高角色的广泛代表性。
其三,对于学生成长而言,开辟渠道,允许其进入校级角色机构,既是对学生组织、管理能力的培养,又是对学生学术思维的训练,有助于在高校学生群体中形成“学术第一”“民主协商”的意识,正如北京大学秘书长、发展规划部部长杨开忠所说,学生委员首先要学术杰出,其次,在学生群体中民主选举产生。
因此,无论是从高校职能来讲,还是从学校的有效管理来看,由学生担任学术委员,都是对高校科学治理的理性回归,它符合现代大学制度所呼唤的学术的自由、民主,有助于引入多维视角对学校进行民主管理,更重要的是,在这个过程中还能对学生的能力进行培养,而这其实也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之一。
( 来源: 长江时评 2014 8 12 作者: 王江涛 )
相关信息搜索: